日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判被告人刘某兴、张某明“校园贷”恶势力犯罪团伙敲诈勒索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刘某兴、张某明及张某(另案已判决)等人纠集在一起,先后在天津市津南区、河北区、宝坻区等多地,针对在校生等青年人群实施“套路贷”犯罪,敲诈勒索,形成了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该团伙由被告人刘某兴、张某明提供资金,以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在校学生前来“借款”,以“民间借贷”为幌子,先以强行要求暂扣借款人身份证件等手段,使借款人产生恐惧心理,再以诱骗、胁迫等方式与借款人签订远超实际借款金额,或者虚假的借款协议并制造资金走账流水,在签订借款协议后,向借款人收取协议中并未约定的不合理的“逾期费”“手续费”“合同费”“延期费”“好处费”等,并肆意认定违约而要求借款人按照协议中虚假金额还款。该恶势力犯罪团伙采用诱骗、威胁、恐吓、上门滋扰、提起诉讼等手段,强立债权、强行索债,以“套路贷”方式多次有组织实施敲诈勒索犯罪,非法获利,同时导致多名学生退学、休学。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四万元,被告人张某明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该案系津南法院审结的第三起“校园贷”恶势力犯罪案件,该案件的宣判有力打击了针对大学生的“校园贷”犯罪,维护了大学生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