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市红桥法院依法审理的一起“高空抛物”刑事案件发生法律效力,该案系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后,该院审理的首例因高空抛物入刑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29日晚21时,被告人句某某带其饲养的法国斗牛犬乘电梯返回红桥区某小区家中,在当晚至次日凌晨时间段内,因故将犬只从客厅窗户处扔出窗外,将停放在楼下的机动车砸损。车主发现车辆被砸后报警,公安机关经侦查后将句某某抓获。经认定,被砸损的车辆损失为26303元。案发后,被告人已赔偿车主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
红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空抛物的行为虽发生在夜间,但其居住地系高层住宅小区,人口密度相对较大,从抛掷的高度及抛掷物品的重量来看,危险性极大。同时,事发地点紧邻小区公共道路,周边停放多辆机动车,其行为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在客观上已实际造成一辆汽车多处损坏的后果,故依法判决被告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12月22日,一中院作出裁定,维持原判。
案例警示
近年来,各地频发高空抛物、坠物事件,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严惩高空抛物行为,维护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是当前司法部门不断提高和改善人民群众安全感、幸福感的重要着力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