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严格限制律师风险代理收费,健全律师事务所收费管理制度,强化律师服务收费监管。意见的出台,对于引导广大律师依法依规诚信执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促进律师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司法廉洁和司法公正,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就严格限制律师风险代理收费作出明确规定:
一是严格限制风险代理适用范围。风险代理收费只能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婚姻继承案件,以及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
二是严格限制风险代理收费金额,上限由30%调整为18%。2006年发改委、司法部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本次出台的《意见》采用分段累进的方式,对风险代理收费最高上限设定为标的额的18%,下调幅度较大,充分体现司法为民导向!具体分段收费上限如下:
(1)标的额不足人民币1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8%;【速算公式=标的额*18%】
(2)标的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5%;【速算公式=(标的额-100)*15%+18万元】
(3)标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2%;【速算公式=(标的额-500)*12%+78万元】
(4)标的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9%;【速算公式=(标的额-1000)*9%+138万元】
(5)标的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 不得超过标的额的6%。【速算公式=(标的额-5000)*6%+498万元】
三是严格规范风险代理行为。《意见》规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滥用专业优势地位,对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各自承担的风险责任作出明显不合理的约定,不得在风险代理合同中排除或者限制当事人上诉、撤诉、调解、和解等诉讼权利,或者对当事人行使上述权利设置惩罚性赔偿等不合理的条件。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当事人签订专门的书面风险代理合同,并在风险代理合同中以醒目方式就风险代理相关事项对当事人进行提示和告知。
此外,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每年向所在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律师协会备案。律师事务所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同时,律师事务所在办理涉及弱势群体或者与公益活动有关的法律服务事项时应酌情减免律师服务费,及时告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