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聘用的工人受伤是否构成工伤,责任由谁承担?四川高院有判例

来源:搜狐网 发布时间:2022-05-27 09:11:13

导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将项目所属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该单位或个人为完成项目而聘用的人员如在施工过程中意外受伤,这种情形是否构成工伤?是由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来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还是由施工单位承担?请看法院判决案例。


一、案情概述(案号:(2020)川行申923号)


2018年,金祥瑞公司将双流双楠优品道广场项目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王某某,由王某某负责项目上的具体施工。后来,李某某经同乡介绍来到该工地干活,王某某安排其从事拆除工作。一次干活过程中,王某某在进行屋顶石膏板拆除中不慎被砸伤,随后王某某申请工伤鉴定。工地所在地的劳动部门出具了工伤认定申请,认定王某某的情况构成工伤。王某某遂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提起工伤赔偿。


金祥瑞公司不服劳动部门做出的工伤赔偿裁决,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将项目所属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该单位或个人为完成项目而聘用的人员如在施工过程中意外受伤,这种情形是否构成工伤?是由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来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还是由施工单位承担?    


四川省高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本案中,根据二审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01民终18666号民事判决确认的事实,金祥瑞公司将双流双楠优品道广场项目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王某某,构成违法分包。李某某经人介绍到该工地从事拆除工作时受伤,金祥瑞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李某某由王某某安排在双流双楠优品道广场项目工地进行屋顶石膏板拆除时受伤,其情形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而受到事故伤害。市人社局认定李茂生所受伤害为工伤,其作出的〔2019〕02-769号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金祥瑞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予以维持,并无不当。金祥瑞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最终,四川高院判决驳回四川金祥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三、案例评析


用工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社会上一般俗称位“包工头”,这些包工头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雇用的人员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施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并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四、相关法规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四) 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人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自然的单位。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3.《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第一百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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