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孙女士购买了某楼盘商品房,购房合同约定房屋层高为2.95米。2020年1月交房验收时,孙女士发现房屋实际层高仅为2.9米。经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南通市住建局依法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涉事房屋层高确为2.9米。孙女士据此提起诉讼,主张参照合同约定商品房面积差异处理方式,请求法院判令开发商返还层高误差对应比例的购房款70556.05元。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案涉房屋实际层高虽符合相关《住宅设计规范》,但低于合同约定层高,属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鉴于双方在合同中,并未对层高减少的违约责任作出约定,事后亦未能达成一致,而案涉层高已无法改变,不具备采取补救措施的条件。孙女士请求,按照合同约定的面积差异处理方式,确定损失赔偿数额,具有合理性。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对于孙女士起诉书中赔偿主张予以支持。该楼栋共有61户业主涉及层高问题提起诉讼,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均参照孙女士一案作出判决。之后,开发商均提起上诉,南通中院二审均驳回上诉,维持原判。61户业主的赔偿金额共计6472835.62元,目前开发商已全部主动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