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消费”范围内支持“知假买假”

来源:新京报 光明网等 发布时间:2024-04-17 16:44:44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影响国计民生的大事。

出于保证食品安全、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考虑,食品安全法确立了“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规则,然而实践中却出现有的购买者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购买并维权的现象,甚至产生“职业打假人”等群体。一直以来,社会各界对是否应支持这种“知假买假”行为争议不断。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满足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需求,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几起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从支持消费者维权行为、在生活消费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两方面出发,统一了相关案件中的裁判规则,引导生产经营者合法生产经营、消费者理性维权,为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如在沙某诉安徽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原告沙某在网店首次购买30盒“黄芪薏米饼干”,签收后发现饼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又先后三次购买40盒、60盒、100盒“黄芪薏米饼干”。后沙某以产品中添加有黄芪粉、违反了有关规定为由,起诉请求经营者退还总价款4176元,支付相当于价款十倍的赔偿金41760元。

法院审理认为,沙某首单购买30盒“黄芪薏米饼干”,未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对其就该部分饼干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应予支持。但是,沙某在收到首单饼干并确认饼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后,又在两个多月时间内多次向同一商家大量加购同款饼干,加购数量共计200盒。综合考量案涉饼干的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的生活消费习惯等因素,沙某的加购行为超出了正常的生活消费所需,对其就加购饼干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不应支持,故法院判决支持沙某就首单购买饼干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

另一案例,张某46次刷卡购买46枚过期咸鸭蛋,依据赔偿金额不足1千元按1千元赔偿的规定,起诉商家赔偿4.6万元。法院以不符合消费习惯不予支持,依法认定总价款101.2元为“生活消费”,支持10倍惩罚性赔偿共1012元。

专家表示,在个人和家庭等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消费者关于惩罚性赔偿的主张,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精神;有利于打击和遏制违法经营行为,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能够避免形成过度激励,防范借维权名义实施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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