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日前发布了《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关于2019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20年度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0〕12号),公布了最新的职工平均工资数据,2019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5876元,月平均工资为6323元。2020年度工伤保险、工资福利等待遇标准,按上述工资标准计算,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一、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附注:
1.根据《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2019版)的新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等长期待遇按规定发放,不得一次性支付。
2.根据《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2019版)以及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最新制定的《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新规定,停工留薪期不再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而是由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将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或首诊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在收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附件1)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出具《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定通知书》(附件2)送达工伤职工,同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上述第一部分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如果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单位按照上述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