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后,子女对没有抚养自己的一方还有赡养义务吗

来源:天津法院网 发布时间:2020-11-03 09:37:55

60岁的张大爷状告儿子张某,要求其给付赡养费,并定期进行探望,予以生活上的照料和扶助。近日,在承办法官的悉心调解下,父子俩冰释前嫌,协商一致达成赡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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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大爷上世纪九十年代与前妻离婚,儿子张某和母亲一起生活,父子间生出嫌隙。2005年,张大爷再婚并生育一女,现如今张大爷60岁了,女儿还在上初中,老伴儿已经去世,张大爷患有肺心病、糖尿病等多种疾病,失去了劳动能力。无奈之下,他一纸诉状将儿子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张某给付赡养费,并定期进行探望,予以生活上的照料和扶助。

法官了解到张大爷的情况后,立案当天就通知双方当事人开展调解工作。庭审刚开始,张某情绪激动,提出父母离婚时自己尚未成年,多年来父亲从未关照过自己,双方已无来往,让其赡养父亲不符合情理。

法官认真倾听张某的答辩,肯定了他多年来孝顺母亲、支撑家庭的不易,张某一听法官如此理解自己,情绪一下就缓和了许多。张大爷也表示过去因为婚姻失败而忽略了对张某的关心,有悖于一个父亲的职责,内心十分后悔,多年来经常思念儿孙,希望能够重享天伦之乐。现在要求儿子赡养自己,其实更多的是想挽回父子亲情,让儿子能够来看望自己,在自己生病就医的时候给予适当地帮助。

在案件调解中,法官耐心释法明理,告知张某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婚姻状况的改变而免除。庭审“对抗”逐渐变成了父子叙话,最终张某表示愿意承担赡养父亲的义务,积极扶助父亲和妹妹的生活。双方当事人遂自愿达成协议,张某每月支付赡养费550元,且每月探望张大爷一至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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