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蓟州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拒不执行判决案件,被告人王某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5年5月,蓟州法院判决王某某给付赵某某砂石料款近十四万元;2017年5月,一中院判决王某某赔偿谢某某医药费等五十余万元;2017年8月,蓟州法院判决王某某给付吴某某工程款十二余万元,王某某提出上诉后,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8月,蓟州法院判决王某某、葛某某偿还吴某某借款一百余万元,王某某、葛某某不服判决结果,均提出上诉,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11月,蓟州法院判决王某某偿还乔某某借款近二十七万元。上述判决均已生效。
因王某某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赵某某等人遂向蓟州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向王某某送达了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王某某在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的情况下仍拒不履行,未如实报告个人名下财产情况。2018年1月,王某某将其位于蓟州区上仓镇的门脸房以200万元的价格出售,用于偿还其他欠款,致使生效判决书无法执行。
蓟州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对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应予惩处。王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同时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且王某某在一审宣判前履行了部分执行义务,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