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年挪用公款近80次,天津蓟州区一公职人员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0-11-23 00:00:00

日前,天津蓟州区法院审理一起公职人员挪用公款案件,被告人李某某担任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蓟州分局天津市蓟州中上元古界国家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专职出纳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被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系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蓟州分局天津市蓟州中上元古界国家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天津市蓟县中上元古界国家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事业编制工作人员,高级工,该单位原为天津市环保局下属事业单位。被告人李某某于1993年12月至2019年8月,担任该管理中心专职出纳员,负责审核原始发票、做记账凭证、做工资表、各类报销,办理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税务等相关业务。2009年初,在原该管理中心杨某某(已判刑)的指使下,李某某参与该公司有关人员的制定虚假施工合同套取专项资金、虚构冒领出差、野外补助、将单位办公房出租外单位的房屋租金、水电费不入账形成“小金库”,李某某对“小金库”管理,2013年6月,根据杨某某的决定,杨某某、盛某某和李某某共同管理“小金库”的资金,其中李某某管理“小金库”中资金的人民币82万元,李某某将82万元打入由其保管的其父亲李某名下农业银行账户中。被告人李某某于2014年3月至2017年9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挪用其保管的单位账外资金“小金库”进行营利活动。其中:

于2014年3月20日至2017年9月28日,先后60次挪用“小金库”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其中单笔挪用资金最高金额为82万元,共取得理财收益44126.68元用于个人开支和存放在银行卡内。

于2014年6月11日至2017年6月28日,先后13次挪用“小金库”资金借给田某某进行营利活动。

于2016年9月8日至2017年7月12日,先后3次挪用“小金库”资金借给张某进行营利活动。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5年6月,因单位用款需要,从其保管的单位账外资金“小金库”中支取10万元用于单位开支。

案发后,李某某于2020年7月4日、8月26日主动将上述挪用公款违法收益44127.23元退缴至天津市蓟州区监察委员会,现该款扣押于天津市蓟州区监察委员会,天津市蓟州区监察委员会于2019年5月,将被告人李某某交至天津市蓟州区监察委员会72万元涉案款上缴国库。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荣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侵害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应予惩处。

一审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荣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扣押在天津市蓟州区监察委员会被告人李某某主动上缴的违法收益人民币44126.68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业务标签:北京天津河北律师 法律顾问 公司企业律师 天津离婚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合同律师 遗产继承律师 天津刑事律师 天津金融律师 天津涉外律师 天津债务追讨律师 天津房地产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