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东丽区不动产登记人员受贿违规审批登记被判刑3年8个月

发布时间:2020-12-03 09:11:51

日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一起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件,被告人李某某在原东丽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协议窗口岗位工作期间,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非津户籍限购人员违规办理存量商品房交易登记手续。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按照天津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相关要求,原东丽区房地产管理局下属单位东丽区房地产交易所与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东丽区国土资源分局下属单位东丽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下称:不动产登记中心)合署办公,2019年12月不动产登记中心已更名为天津市东丽区自然资源调查与登记中心(下称:自然资源调查与登记中心)。李某某系东丽区房地产交易所合同制职工,根据“人随事走,编随人走”的要求,2015年11月至2018年10月被安排在原不动产登记中心协议窗口岗位,负责存量房买卖协议打印,核查要件是否齐全,查验买卖双方提交的身份证明、户籍资料、社保资料、完税证明、婚姻状况等材料,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打印协议。

2017年3月3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范围内购买住房的,需提供在本市3年内连续缴纳2年以上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被告人李某某与闫某1、冯某(均另案处理)商议,利用各自职务上的便利,按照不动产登记中心内部工作流程规定,共同完成从协议窗口收件到审批核准登记工作,以对买房人的虚假户籍等材料违规审核、审批、予以通过的方式,为非津户籍限购人员违规办理存量商品房交易登记手续,并约定每个违规件收取好处费2万元,三人再按比例俵分。后被告人李某某又与闫某1、张某1(均另案处理)商议同样以上述方式办理违规件,并约定收取好处费后三人按比例俵分。

2017年6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单独及伙同闫某1、冯某、张某1以上述方式共办理违规件47个,伙同冯某以对买房人的虚假社保材料违规审批的方式,为非津户籍限购人员违规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1件,收受贿赂款共95.6万元。按照四人分赃约定,被告人李某某共实得赃款42.8万元。案发前,被告人李某某将赃款8.5万元退给相关权证人员。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钱款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处罚。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随案移送赃款人民币36.3万元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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