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高院出台意见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

来源:天津法院网 发布时间:2020-12-08 11:02:12

日前,天津高院出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就新形势下做好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提出20条具体措施,以向当事人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金融纠纷解决方式,促使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更加便捷高效,提升金融纠纷化解效率,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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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明确工作任务和适用范围。充分发挥人民法院、金融监管部门、保险、证券、金融消费等调解组织的作用,加强诉讼与人民调解、行政调处、商事调解、行业调解等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有效衔接,推动形成“一站式”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对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银行卡纠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证券期货纠纷、保险合同纠纷、票据纠纷、信用证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保理合同纠纷以及支付领域的金融消费纠纷等,鼓励当事人通过非诉渠道进行化解。

二是优化非诉分流机制。登记立案前,可向当事人释明并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非诉方式解决纠纷。与此同时,要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协作,畅通与金融监管部门的工作对接,加强信息共享,协调重大典型金融纠纷案件的调解工作。对于审判中发现的金融风险隐患,及时以司法建议的方式向监管部门反馈意见,共建金融风险预警机制。

三是加强诉调对接。鼓励和支持金融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建立健全专门的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落实好委派调解、委托调解和邀请调解。对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一方拒绝履行,对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四是建立在线解纷规则。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解决金融纠纷。经当事人同意,可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开展在线调解工作。进一步完善金融纠纷在线调解、在线立案、在线司法确认、在线审判、电子督促程序、电子送达等相关规则。

五是完善繁简分流机制。通过繁简分流信息化平台,合理确定简单案件的范围。对调解不成的简单金融纠纷,通过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督促程序以及速裁机制分流案件。对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信用卡纠纷、保险合同纠纷等类型化案件,可采取要素式审判方式,提高庭审效率。对审理涉及民事赔偿的群体性金融消费纠纷案件,可通过示范判决的方式宣示法律规则,统一裁判标准。

六是总结经验,加强宣传。及时总结并推广现有诉调对接机制的成功经验,鼓励其他金融行业参照建立诉调对接机制。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网络平台,广泛宣传金融纠纷多元化解的有益经验,提升社会公众对于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认知度和信任度,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维权,及时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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