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借款43万给好友,因过诉讼时效打官司遭驳回

来源:钱江晚报 发布时间:2020-12-10 09:18:50

浙江台州临海市的王女士这几天闹心得饭都吃不下了,自己多年前借给朋友的43万元钱,竟然拿不回来了。原本以为只要手里借条还在,走遍天下都有理。不料到法院打官司寻求帮助的时候,法官却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有借条这样的铁证在手,为什么法律却帮不了王女士?今天临海法院处理的这起案件给“债主们”敲响一个警钟。

12年前的一笔借款要不回来了

王女士和陈先生是好朋友,好友间互相帮把手也是理所当然。

2008年5月31日,陈先生因经营需要向王女士借款430000元,当时白纸黑字写了一张借条给王女士,双方约定,所有借款要在3年内还清。

然而期间陈先生因为经营出现状况等原因,一直没办法将钱偿还给王女士,当时不着急用钱的王女士也是念故友之情,没有给陈先生施加太多的还款压力。毕竟一张借条附带的法律效应,怎及得上朋友的感情。

时间一年又一年过去了。期间王女士有向陈先生讨要过这笔借款,但是陈先生以各种借口一拖再拖。

今年疫情一闹,王女士家庭经济状况有些紧巴巴了,于是她想到跟陈先生把43万元钱要回来。不料陈先生还是以没钱为由继续推脱,这让王女士感到很不高兴,几次交涉无果后,王女士终于顾不上朋友之情,今年10月底,王女士一纸诉讼将陈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归还本金及利息。

但庭审中,王女士因提供不出向陈先生讨要过借款的证据,最终不情愿地选择了撤诉。

法官解释:有借条但要注意诉讼时效

这起案例一出,很多人不安起来:有借条法律都不能予以保护,那我们借出去都钱还能要回来吗?

“可能不少人听说过‘诉讼时效’这个概念,但它在法律上究竟具体是怎样的一种存在却不清楚。王女士就是吃了这上面的亏。”

经办法官冯妃表示,借款的情况大致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还一种是借款约定了还款期限的。

“对于前者,债权人可随时催讨,但没有设定期限不代表可以无期限拖欠,法律上规定,这类没有设定期限的借款,它的诉讼时效自借款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而对于约定了还款期限的借款,按照近年最新的规定,2015年10月1日以后的案件,债权人应在借款到期日起三年内行使自己的法律诉讼权益。2015年10月1日以前的案件,债权人需在2年内主张权利。

“像王女士这种情况,她是2008年借出,按照约定,陈先生最迟2011年要还清借款,而当陈先生没有履行约定时,王女士应该在2013年内就要对陈先生进行起诉。可惜王女士自己没有重视,一拖再拖,导致诉讼时效过了,所以法院也没法给王女士提供法律支持。”

律师支招:债主要学会为自己的借条“保鲜”,保留相应证据证明自己曾经催讨债务

1、债务人愿意配合的:重写还款计划,要求双方签字,诉讼时效将从还款计划的履行期限届满时起再开始计算;对账要求双方签字或盖章,诉讼时效从对账之日起再开始计算。

2、债务人不愿配合的:可邀请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见证作为证人,保存债务人同意履行的电话记录、录音、录像等。诉讼时效从主张权利之日起重新计算。

当然,还是建议在诉讼有效期内及时起诉,哪怕执行的期限放宽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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