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西青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四名被告人因非法买卖公民信息被判刑。
2019年初,被告人刘某利用其物业公司信息技术部维护公司数据信息职务之便,私自获取住户姓名、电话、房产位置、房屋出租或出售价格的公民个人信息,并将信息提供给被告人柳某,由柳某将上述信息向房产中介公司出售。2019年2月至9月,被告人刘某、柳某共获取上述公民个人信息104085条,先后向耿某某、王某某、徐某某等房产中介人员出售信息共计3100余条,非法获利人民币共计28400元。
2019年6月,被告人王某利用其在地产店职务之便,在被告人周某要求下,先后采用U盘拷贝及电子邮箱发送的方式将王某经营中介业务期间积累的中北镇部分小区业主出售或出租房屋的信息提供给周某,后周某将上述信息储存于自己的办公电脑中。经查,王某向周某提供上述信息共计31141条。
此前,被告人柳某至西青区某地产店内欲向被告人周某出售其伙同刘某非法获取的前述房产信息,周某未同意。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柳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非法获取并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周某、王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刘某、王某将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提供给他人,应当从重处罚。故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处被告人柳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处周某、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