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民法典》实施后,关于全职太太“离婚时可以向对方提出家务劳动补偿的主张”这一点,不少人存在疑问。最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就首次审结了一起适用民法典新规定的离婚家务补偿案件,就是涉及全职太太的离婚案件。
法院一审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同时判决男方给付女方家务补偿款5万元。这一判决很快冲上了微博热搜,引起全网和国内外媒体热议。
【基本案情】
2015年,陈先生与王女士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2018年,双方开始产生矛盾,并于当年7月开始分居至今。自2018年11月之后,孩子一直随王女士居住生活。
陈先生在2019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后来又撤回了起诉。2020年,他再度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法院判决驳回了陈先生的离婚请求。
2020年10月,陈先生又一次向房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孩子归陈先生抚养,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
妻子王女士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而且,婚后王女士照顾孩子、料理家务,陈先生除了上班,其他家庭事务几乎不关心也不参与,所以王女士要求分割财产,并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16万元。
这一次,法院一审判决准予 陈先生与王女士离婚;孩子由王女士抚养,陈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享有探望权;共同财产则由双方平均分割。而对于王女士要求的补偿款,法院判决陈先生给付王女士家务补偿款5万元。
【争议焦点】“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实践推进
“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并不是今年才有的,已经废止的《婚姻法》曾规定,一方主张离婚家务补偿必须以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为前提。但现实生活中,大部分中国家庭实行的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制,一般人不会在婚前去设定这样一个协议,婚后财产等于“左口袋进,右口袋出”,夫妻之间并不会算得那么清楚。于是,这条规定实际上长期处于休眠状态。
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88条中有了新规定: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这就是房山法院此次判决的重要依据之一。主审法官冯淼谈到:这个案子一审判决离婚,是因为原告在第一次离婚起诉撤诉,第二次离婚起诉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之后,第三次又提起了离婚的诉讼,这种情况下已经表示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的条件,所以最后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本案最为引人关注的就是“家庭劳动补偿”。案件判决公布后,网上有不少讨论,有人认为判5万元太少了,还不够请保姆的钱;也有的人有疑问说,既然夫妻分工,家务劳动算是分工的一种,离婚时财产一人一半,为什么还有补偿一说?对此,法官给出了详细的解释。
主审法官冯淼讲,婚后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的分割,主要是对现存的有形财产的价值进行分割。而家务劳动它可能形成的是无形的财产价值,比如说促进配偶另一方个人能力的提高,个人学历的增长,这些在有形财产当中都是无法体现出来的。
赔偿5万元少不少?法官阐释判决时考虑到4个因素:
1)双方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
2)女方在家务劳动中具体付出的情况;
3)男方个人的经济收入;
4)当地一般的生活水平。
主审法官也表示,在《民法典》将家庭劳动补偿适用条件放宽之后,肯定相关的案件会有所增加,“但在实践当中,如何确定这个案件的补偿数额,也需要不断地积累经验。”
【法律视角】老婆不如保姆?非也!
很多人将“一全职太太离婚只获得了5万元赔偿”和“一全职太太离婚获得了5万元家务赔偿”混淆起来了。
全职太太或丈夫本人是家庭的主人而非雇员,也和配偶及家人享受了自己的劳动成果,且家庭中的财产归属双方共同所有。而保姆是没有享受劳动成果权利也没有家庭财产所有权的。
所以,我们认为,这笔家务补偿费虽然不多、还远远不够,但也要考虑家庭实际情况,不能要求另一方支付超出其承受范围的补偿。这个冲上热搜的离婚补偿案件判决也表明法律在实践中有历史性的进步,变得更为人性化了:
——从法律层面,已经将照顾家庭的家务活换算成可以用收入计算的有价值劳动,全职太太/全职丈夫的价值正在被认可,正在被当成一种“有价值的工作”而非“就该免费为家庭做贡献的义务”。
——而无论男人还是女人,选择完全靠依靠对方生活都是极不明智的,人心会变,情感会变,靠人不如靠自己,就算是极为亲近的人也不可以完全相信。
——有能力有实力,才会有话语权和地位,在家庭中也是如此,经济不独立自主、精神人格不独立自主,则无婚姻、爱情、家庭身份独立自主。
当然,夫妻间还是要弘扬和遵从相互理解、相互支持、互敬互爱、同甘共苦、携手百年的中华传统美德和理念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