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付某某与某健身公司签订《私人教练训练计划及课程合同》,由教练孙某某为付某某提供私人课程。课程结束后,基于对孙某某的信任,付某某与公司再次签订合同,约定课程标准单价为300元/节,共50节课,费用包含课程设计和规划费用、课程执行费用,两项费用各占50%。付某某按照优惠价格支付费用10000元。过了一段时间,付某某发现孙某某离职,不能继续为其提供指导,健身公司为付某某安排的其他教练不能使其满意,故付某某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健身公司退还除已消费五次课程外的剩余费用。按照合同约定,教练因故离职、调岗,健身公司将更换新教练继续提供服务,付某某不得因此要求解约退课。为提醒付某某注意,该条款内容设置为黑体且添加下划线。据此,健身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课程费用。付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该合同由健身公司提供,合同内容均系单方制作,其中关于“教练因故离职、调岗,付某某不得解约退课”的约定应当认定为格式条款。该条款实质上加重了付某某的责任,排除了付某某的权利,应属无效条款。因该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在付某某已对健身公司失去信任的前提下,合同不宜强制履行,故付某某要求解除合同,法院予以支持。因健身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付某某不享有法定解除权,其主张解除合同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合同,健身公司向付某某退还课程费用5500元。
本案实现了合同双方的利益平衡,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力地督促了经营者规范管理、诚信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