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4月,郭兵与妻子向位于富阳区的杭州野生动物世界购买双人年卡,并留存相关个人身份信息、拍摄照片及录入指纹。后野生动物世界向包括郭兵在内的年卡消费者群发短信,表示将入园方式由指纹识别变更为人脸识别,要求客户进行人脸激活,郭兵对这种强制“升级”做法表示不满,其后双方协商无果,郭兵以侵犯隐私权和服务合同违约起诉动物世界。2019年10月富阳区人民法院立案。
【一审判决】
2020年11月富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决野生动物世界赔偿郭兵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共计1038元,删除郭兵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驳回郭兵提出的确认野生动物世界店堂告示、短信通知中相关内容无效等其他诉讼请求。双方不服,均上诉。
【二审判决】
2021年4月9日,“人脸识别第一案”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二审判决。从判决结果来看,维持了一审对郭兵合同利益损失的认定和赔偿金额的确定;以及要求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删除当初所采集拍摄的面部照片;同时,增判了一项,要求野生动物世界删除当时采集的郭兵的指纹识别信息;郭兵的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
【案件述评】
近年来,人脸识别被滥用事件不时触动公众敏感神经,通过更完善立法予以更严格规范的呼声日益强烈。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本案于2019年秋季立案,持续引发社会关注。如今,历时一年半,终尘埃落定。从结果看,有欣喜,也有些许遗憾。
令人欣喜之处在于,法院有关个人信息更应谨慎处理和严格保护的认定,契合了公众的期待,有助于防止人脸识别的滥用。判决指出,作为敏感的个人信息,包括面部信息在内的生物识别信息具备较强的人格属性。一旦被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可能导致个人受到歧视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不测危害,更应谨慎处理和严格保护。
今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确立了对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 。法院要求野生动物园删除郭兵的面部特征信息和指纹识别信息,意味着在法院看来,就实现入园管理而言,野生动物园收集这些信息是不必要的。虽然这是针对个案当事人作出的认定,但对于同类行为会有一定规范和司法指引效果;对于有意图收集非必要个人信息的机构,也是一种警示。
欣喜之外,也有些许遗憾。有媒体报道,二审宣判后,郭兵对于判决表达了一定程度的失望。他认为,“未注册人脸识别的用户将无法正常入园”条款是一个“霸王条款”,但两审法院均未应其请求对该条款进行审查。
不审查可以吗?虽然本案有一定公益性质,但毕竟是以“服务合同纠纷”为案由的普通民事诉讼,解决的是郭兵与野生动物园双方之间的纠纷。如果法院认为从合同法角度足以明确是非,而不对“霸王条款”作出审查,在法律上并无很大问题。
但如果能够审查,无疑更好。不仅郭兵,公众也期待法院能够对“霸王条款”进行审查,对其效力作出认定,从而明确:其他人入园,要不要经过人脸识别?这个问题明确了,判决的价值更大。
根据目前法律规定,要回答这个问题并不容易。虽然法律有“合法、正当、必要”的限定,但在具体问题上如何认定,仍有不小难度。值得期待的是,对个人信息进行全方位保护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在制定中,随着它的出台,一些棘手的认定难题将迎刃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