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车辆挂靠后发生交通事故,其所挂靠的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12日,东丽区某停车场内,一辆大型半挂汽车在行驶时“碰”上一辆正在修理的叉车,造成叉车损坏、修理叉车者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半挂汽车实际所有人兼司机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叉车车主以及叉车修理者均无责任。而半挂汽车虽是个体车辆,却挂靠在某运输公司名下,并在保险公司投保相应保险。事情发生后,叉车车主就车辆损失问题将王某及其挂靠公司诉至法院。
作为半挂汽车实际所有人,王某一方需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该车挂靠的运输公司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呢?
【法院判决】
2012年12月2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新实施的《民法典》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事故车辆挂靠的某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