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4年,潘某和岳某通过网络认识并同居。2017年2月,潘某怀孕,9月岳某因涉嫌犯罪被羁押。潘某经中间人熊某介绍结识了结婚多年无子女欲收养子女的曾某。
曾某提出愿意以6~7万元领养潘某的孩子。12月,潘某以曾某的身份信息入院,并产下一名女婴,“送”给曾某抚养,曾某总共给潘某48000元,给中间人熊某2000元。
法院一审认定,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抚养生育子女的法定义务,不能将出生的子女送交他人抚养并获取钱财。以潘某、熊某犯拐卖儿童罪,曾某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判处三人一年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一审后,潘某和曾某均不服上诉。潘某表示送养孩子是因为没有能力抚养,获得的48000元是感谢和补偿。曾某提出不能生育才决定收养孩子,双方不是故意买卖孩子获利。
二审法院认为,岳某被羁押,潘某未婚先孕,在没有经济来源的情况下孩子只能寄人篱下。在确认岳某家人和自己都没有这个经济能力抚养孩子后,又知道了曾某一家经济条件好,收养孩子的愿望强烈,才愿意送养给他们。潘某不属于以生育、“送”孩子来非法获利的人。
同时,经法院审理,一直都是曾某主动提出给钱,整个过程中潘某都没有讨价还价,刻意追求。潘某拿钱是为了生育和产后康复,没有非法获利的目的。
综上,法院认为潘某只是实施了民间送养行为,熊某不是以交易孩子赚钱,曾某也不是故意买卖儿童。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潘某、曾某、熊某无罪。
【律师说法】
构不构成拐卖儿童罪,主要是看这位母亲有没有把自己的孩子当作商品,通过孩子来牟利。如果她真的不知道对方的真实身份,而且她真的是经济困难,无法抚养自己的孩子,自然就不构成拐卖儿童罪。
【法律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根据《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和《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对于买卖至亲的案件,要区别对待,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应当通过审查将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钱财的多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有非法获利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