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辰区人民法院日前开出《预处罚通知书》,成功促使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中的被执行人主动腾退涉案房屋,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该案立案执行后,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发出公告责令其自行将涉案房屋腾空并交还给申请执行人某粮食公司。后经法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未按照公告要求如期履行腾退义务。考虑到被执行人年事已高,执行法官耐心劝导,向其释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并再次酌情给予被执行人一定时间腾退房屋。后被执行人依然未履行,北辰法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向被执行人李某发出《预处罚通知书》,如被执行人依然不履行,将被处以罚款20000元。
被执行人李某接到《预处罚通知书》后,及时联系了执行法官,主动表示可以腾退涉案房屋,但希望法院对其客观情况予以充分考虑,并希望申请执行人对其予以适当补偿。法官及时联系申请执行人,耐心向其说明情况,申请执行人考虑到被执行人是其前员工,同意补偿被执行人租房费及搬家费等共计11000元。被执行人表示同意,腾空涉案房屋并返还申请执行人,案件顺利执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等规定,人民法院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个人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下;对单位罚款金额为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