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男生因与女生交往问题被学校教师批评教育后坠楼摔伤,法院判学校担责40%,学生担责60%

来源:网络综合 作者:捷登律师 发布时间:2024-09-26 16:43:37

辽宁大连14岁初二男学生与初三女学生手牵手、举止亲密在学校操场散步时,被学校老师发现。学校德育老师、班主任在男学生上体育课时叫了出来并对其批评教育、要求写说明,事后男学生在学校五楼卫生间坠楼摔伤致十级伤残。学校用保险金垫付全部医药费后,男学生及家长以学校教育方式欠妥、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学校告上法庭,索赔共计36万元,其中10万元伤残赔偿金、10万元后续治疗费、10万元精神损失费。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原告因为与同校其他女生交往问题受到德育老师、班主任老师的教育。原告主张其受到班主任老师的批评才跳楼。经法院核实,被告的德育老师、班主任老师在体育课上让原告站在操场中间进行说教,这样易被同班同学产生“有问题”的学生,而被同龄人用异样的眼光看待,如果换在办公室里进行谈话较妥当。其次,被告的老师对原告了解情况时,应注意用语要体现出关心、帮助的出发点,应考虑原告心理的接受程度。再次,被告处的老师让原告写说明,这样易增加原告的心理负担。被告作为教书育人的单位,应着重从知识传授和健康成长方面开展工作,及时了解学生的思想状态,鼓励男女生正常交往,正确对待早恋问题,多争取从社会、家长方面寻求解决办法,避免事故的发生。被告在处理原告的事情上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原告跳楼时已年满14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行为产生的后果具有一定的认知。其在受到学校老师的思想教育后选择跳楼,存在过错,自己应承担相应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处的卫生间窗户没有护栏,没有尽到管理职责,存在安全隐患。法院认为,即使被告处的五楼卫生间窗户没有安装护栏,可原告系故意从操场跑到五楼卫生间窗户处跳楼,并非过失坠楼,不是导致原告受伤的直接原因,不应对被告的安全保障义务要求过于严苛,不合理的拔高学校的安全保障义务,可能导致学校在教育学生过程中瞻前顾后、束手束脚、以求自保,将更加不利于学校工作的开展,不利于在校未成年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综上考虑,法院酌定被告承担侵害后果的40%责任,原告承担60%的责任。学校赔付男学生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等5万多元。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业务标签:北京天津河北律师 法律顾问 公司企业律师 天津离婚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合同律师 遗产继承律师 天津刑事律师 天津金融律师 天津涉外律师 天津债务追讨律师 天津房地产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