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召开“妥善审理涉家事纠纷,依法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主题新闻发布会。据介绍,2018年至2020年9月,该院共受理二审家事案件1342件。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一中院深入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充分发挥家事审判的权益保障和情感治愈双重作用,积极妥善处理婚姻家庭内部矛盾,修复受损婚姻家庭关系,有力维护了婚姻家庭和谐稳定,保障了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一:沉迷网游 二审支持离婚
刘某(女)、王某(男)于2012年底登记结婚,育有一女。双方结婚初期感情较好,后因王某经常参与网络游戏,双方产生矛盾。2019年12月,刘某回娘家居住并一直与王某分居。后刘某起诉离婚,王某则不同意离婚,一审法院驳回了离婚请求。刘某不服,上诉认为,王某不负家庭责任,婚后迷恋网络游戏,多次规劝无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坚决要求离婚。二审法院经调解,双方同意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达成一致意见。
本案中,尽管一方表示不同意离婚,但通过刘某所提供证据发现,王某长期沉迷于网络游戏、不顾家庭和孩子,导致双方感情恶化,婚姻关系名存实亡。法院通过悉心调解,释法析理,双方平和理性分手,有利于各自尽快从婚姻创伤中走出来,重新开始新生活。
案例二:分割房产 认定出资性质
高某(男)与张某(女)原系夫妻,双方于2013年登记结婚,2017年协议离婚。后高某提起诉讼,要求分割离婚时尚未分割的某小区房屋。张某辩称,该房屋是其父所有的旧房拆迁置换而来,现登记在张某名下,由张某实际使用。
本案中,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诉争房屋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系张某之父旧房拆迁安置房,款项来源系旧房补偿款及部分借款,且登记在张某名下,应当视为张某之父对张某个人的赠与。因此,对于高某要求分割该房屋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三:不尽孝道 遗产也得少分
李某之子先于李某去世,在李某生前的十几年间,李某之孙李某甲等四位继承人不知李某住址,与其长期无来往,未尽赡养义务。赵某因交通意外与李某相识,杨某系李某徒弟,二人自2001年起,一直对李某夫妇进行悉心照顾。2017年,李某与赵某、杨某签订了遗赠协议,约定李某所有的房屋置换款、每月退休金以及过世后政府给予的补助金等款项按照一定的比例分别赠送给赵某、杨某。赵某、杨某在李某夫妇生前尽了全部赡养扶助义务,李某去世后,赵某为李某办理了丧事并购置了墓地。现李某甲起诉赵某、杨某,要求二人返还遗赠协议范围之外的李某存款30万余元。
本案中,赵某、杨某长年照顾李某夫妇日常生活,特别是对李某夫妇晚年陪伴看病、住院照料以及处理后事、购买墓地等事实,能够证明二人尽了全部扶养义务。四位继承人从未尽过赡养义务,甚至在被继承人晚年需要子孙在生活上扶助、精神上慰藉时长期没有来往,以至于被继承人在世时被社区长期按高龄无子女老人照顾。继承法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参照涉案遗赠协议中约定的比例,鉴于诉讼中杨某明确表示自愿放弃接受涉案遗产,法院判决赵某分得遗产21万余元,杨某放弃的遗产部分8万余元归四位继承人所有。